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利創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翁茂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5,906元【(11,100元+666元)×12個月×5年=705,9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