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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捷利創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翁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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