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利創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翁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0年1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已於110年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