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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4號

原告
蔡政璜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
被告
小太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09 年9 月8 日下午2 時30分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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