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4號原 告 蔡政璜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 被 告 小太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09 年9 月8 日下午2 時30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