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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8號

酌定清算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8號

聲請人
竣德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游淑惠律師
關係人
竣德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酌定游淑惠律師擔任竣德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1,601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民法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5 條定有明文。而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99年度司字第19號裁定選任為竣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竣德公司)之清算人,處理竣德公司之事務:99年11月8 日向高雄市國稅局申請竣德公司之財產發現該公司無財產或所得,復於100 年6 月2 日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因清算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及相關費用,且債權人僅有1 人,經本院以100 年度破字第13號裁定駁回聲請,並於109 年1 月17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以109 年度司5 字第109100003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因聲請人已完成清算程序,爰檢附清算期間之工作內容及費用附表(支出費用共1,601 元),聲請核定清算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派擔任竣德公司之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務乙節,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字第19號選派清算人事件、100 年度破字第13號宣告破產事件、109 年度司字第5 號聲請清算完結等卷宗核閱屬實,本院審酌竣德公司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並非複雜,清算事務尚屬單純,及聲請人就竣德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以及聲請人為該公司已支出之費用計1,601 元等情,並參酌財政部所核定之稽徵機關核算108 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律師㈣擔任清算人案件,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9 計算收入;無標的物每件在直轄市及市20,000元,在縣16,000元。」之規定,酌定聲請人之清算報酬總額(含事務費用)為21,601元,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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