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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46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6號

聲請人
望月敏洋
關係人
日商西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日商西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塩坂健(聯絡地址:高雄市○○區○○○路○○號六樓C 室)為日商西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西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日商西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西松營造公司台灣分公司)因股東無意繼續經營,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聲請人為西松營造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西松營造公司台灣分公司現已清算完結,並已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經總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由塩坂健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塩坂健為西松營造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西松營造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分公司已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司司字第4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108年度司司字第91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確認聲請人確已於108 年9 月18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8 年4月23日以雄院和民司甲108 司司43字第1081000141號函准予備查無訛,故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依法即無不合。本院審酌西松營造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日本總公司董事會已決議通過由塩坂健擔任簿冊保管人,塩坂健亦願擔任,此有西松營造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日本總公司109 年9 月30日董事會會議記錄原本及中譯本、塩坂健願擔任簿冊保存人之聲明書及其護照影本在卷可稽,故由其擔任西松營造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應屬合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塩坂健為西松營造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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