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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2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59號

債權人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債務人
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

一、㈠債務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倫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倫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新台幣349,200元部分,得向債務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倫請求給付之法令依據或契約約定,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連帶給付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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