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
    鄭富華毛國丞即國旭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33號 債 權 人 鄭富華 債 務 人 毛國丞即國旭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明 文。經查,債權人係於民國108年3月4日、108年5月6日提示票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而遭退票,依上開規定,其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自不得請求。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