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59號 債 權 人 江名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富水產有限公司、王金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富水產有限公司、王金裁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祥富水產有限公司之正確統一編號、法定代 理人與請求資遣費金額計算方式,另表明王金裁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及其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