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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6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62號

債權人
李英石
債務人
乙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楠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70,000元,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額試算表等資料所示,其請求總金額僅為180,000元、100,000元、86,552元,合計共366,552元(計算式:180,000+100,000+86,552=366,552),故債權人逾366,552元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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