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62號 債 權 人 李英石 債 務 人 乙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楠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下同) 370,000元,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 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額試算表等資料所示,其請求總金額僅為180,000元、100,000元、86,552元,合計共366,552元 (計算式:180,000+100,000+86,552=366,552),故債 權人逾366,552元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