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2號

債權人
鄭志銘
債務人
億誠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文全
債務人
劉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伍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2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退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台幣) ││││├──┼──────┼──────┼──────┼──────┼────┤│001 │106年3月3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0000000 │├──┼──────┼──────┼──────┼──────┼────┤│002 │106年3月3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0000000 │├──┼──────┼──────┼──────┼──────┼────┤│003 │106年3月3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0000000 │├──┼──────┼──────┼──────┼──────┼────┤│004 │106年3月8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0000000 │├──┼──────┼──────┼──────┼──────┼────┤│005 │106年3月10日│5,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0000000 │├──┼──────┼──────┼──────┼──────┼────┤│006 │106年3月16日│5,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0000000 │├──┼──────┼──────┼──────┼──────┼────┤│007 │106年3月20日│5,000,000元 │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