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2號
- 債權人
- 鄭志銘
- 債務人
- 億誠鋼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文全
- 債務人
- 劉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伍佰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182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退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台幣) ││││├──┼──────┼──────┼──────┼──────┼────┤│001 │106年3月3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0000000 │├──┼──────┼──────┼──────┼──────┼────┤│002 │106年3月3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0000000 │├──┼──────┼──────┼──────┼──────┼────┤│003 │106年3月3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0000000 │├──┼──────┼──────┼──────┼──────┼────┤│004 │106年3月8日 │5,000,000元 │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0000000 │├──┼──────┼──────┼──────┼──────┼────┤│005 │106年3月10日│5,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0000000 │├──┼──────┼──────┼──────┼──────┼────┤│006 │106年3月16日│5,000,000元 │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0000000 │├──┼──────┼──────┼──────┼──────┼────┤│007 │106年3月20日│5,000,000元 │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7日│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