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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6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24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陳信宏
債務人
樸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克修

○           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玖拾伍萬捌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3,972,628 │109年3月10日起│3.15%  │自109年4月11日起至 │││元│至109年5月4日 ││109年5月4日止,按上 ││││止││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002 │3,958,906 │109年5月5日起 │3.15%  │自109年5月5日起至109│││元│至清償日止││年10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自 ││││││109年10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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