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債權人
和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忠達
債權人
宏麟華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忠義
債權人
宏麟華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忠義
債務人
祥義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和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宏麟華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宏麟華行實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