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69號 債 權 人 鏹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繨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杰森即華森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杰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華森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