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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
    鏹倉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69號 債 權 人 鏹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繨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杰森即華森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杰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華森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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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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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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