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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9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61號

債權人
國基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裕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法定代理人莊英俊已死亡),然債權人109年9月3日陳報狀仍未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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