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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邱龍柱

  • 當事人
    港一企業有限公司大淞國際有限公司吳亞桐應向債權人港一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49號 債 權 人 港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債 權 人 大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龍柱 債 務 人 吳亞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港一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柒佰柒拾伍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大淞國際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參萬柒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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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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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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