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蔡明德即來德順發電機企業社 債 務 人 謝佳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