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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瓊城信耀水產有限公司黃江秋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70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吳瓊城 債 務 人 信耀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恒常 人 債 務 人 黃江秋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捌萬零肆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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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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