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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7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35號

債權人
資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孔培
債務人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債務人
采楓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英俊
債務人
黃燕秋

一、㈠債務人富億建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零柒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富億建材有限公司、采楓倢有限公司、黃燕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0735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退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台幣) ││││├──┼──────┼─────┼──────┼──────┼────┤│001 │109年8月22日│502,926元 │109年8月24日│109年8月24日│0000000 │├──┼──────┼─────┼──────┼──────┼────┤│002 │109年8月10日│850,000元 │109年8月17日│109年8月17日│0000000 │├──┼──────┼─────┼──────┼──────┼────┤│003 │109年8月15日│881,674元 │109年8月17日│109年8月17日│0000000 │├──┼──────┼─────┼──────┼──────┼────┤│004 │109年8月10日│838,077元 │109年8月17日│109年8月17日│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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