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8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56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HN00000000、Y514670、0000000、0 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