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42號 債 權 人 典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匯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匯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客戶對帳單、統一發票、採購憑單影本,債務人並非系爭採購合約之當事人,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