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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0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42號

債權人
典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匯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匯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客戶對帳單、統一發票、採購憑單影本,債務人並非系爭採購合約之當事人,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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