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1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28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張元馨
- 債務人
- 崧強金屬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許進安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李素貞
- 債務人
- 李素恒
一、㈠債務人崧強金屬有限公司、許進安、李素貞、李素恒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零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崧強金屬有限公司、許進安、李素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肆拾肆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三至十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崧強金屬有限公司、許進安、李素貞、李素恒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