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73號 債 權 人 黃清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列載債務人聯合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案外人莊英俊,合先敘明。惟案外人莊英俊業於聲請前之民國109年7月8日死亡,則 債務人現已屬首揭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按諸首揭規定,自有命債權人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釋明債務人之現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