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544號 債 權 人 鉅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思創視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兩造間之還款協議書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作成108年度北院 民公寅字第100286號公證書,載明如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應逕受強制執行,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即得據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