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8號
- 債權人
- 魏瑞慶
- 債務人
- 邑晟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嘉泰
一、債務人邑晟食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另對葉嘉泰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表明葉嘉泰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及其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