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204號 債 權 人 黃俊源即順富工程行 債 務 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慶男 人 債 務 人 陳盧昭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定有明文。是以連帶債務,必當事人間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始能成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86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前揭借款,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然債權人僅具狀陳報債務人共同告知願就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故而借款給付方式才會約定匯入三人共同指定之陳盧昭霞帳戶,並以陳慶男為發票人所開立之支票作為借款返還方式與擔保云云,並未提出債務人明示就借款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之釋明資料,亦無法律規定此應成立連帶債務,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三人連帶給付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