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昱志 債 務 人 旭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耀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萬參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另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將旭德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債務人,惟查,債權人前已以同一債權債務關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司促字第23264號受理,並於民國108年12月9日確定在案,則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對同一債務人旭德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