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599號 債 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債 務 人 卷揚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祥運水產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八丼小吃店 債 務 人 八坂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八義小吃店 債 務 人 祥信水產有限公司 前列卷揚國際有限公司、祥運水產有限公司、八丼小吃店、八坂國際有限公司、八義小吃店、祥信水產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一、㈠債務人卷揚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祥運水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伍萬肆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債務人八丼小吃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肆萬零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㈣債務人八坂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㈤債務人八義小吃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㈥債務人祥信水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