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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96號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債務人
台灣鐵道故事館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何元富
債務人
何俞徵
人           號4樓之9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壹拾萬零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2,545,690 │109年1月19日起│2.875% │自109年2月20日起,其│││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 │2,555,186 │109年1月22日起│2.505% │自109年2月23日起,其│││元│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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