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533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債務人
- 華聯國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五通世聯國際法定代理人 蘇春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50355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9,61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250355、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