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19號 債 權 人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債 務 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肆佰壹拾伍萬柒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明文。經查,債 權人係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而遭退 票,依上開規定,其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自不得請求。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