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20號債 權 人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債 務 人 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廷恩 債 務 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參萬貳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