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78號 債 權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債 務 人 曾文俊即惠承工程行 債 務 人 洪毓萍 一、債務人曾文俊即惠承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曾文俊即惠承工程行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洪毓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