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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2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寶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千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0,42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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