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5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99號
- 債權人
- 鄭永和
- 債務人
- 建佑醫療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培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新台幣)│││├──┼──────┼───────────┼──────┤│001 │200,000元 │民國108年6月4日 │6%│├──┼──────┼───────────┼──────┤│002 │250,000元 │民國108年6月4日 │6%│├──┼──────┼───────────┼──────┤│003 │200,000元 │民國108年7月1日 │6%│├──┼──────┼───────────┼──────┤│004 │265,000元 │民國108年7月1日 │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