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債 權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代 理 人 莊慎翔 債 務 人 王金裁 一、㈠債務人應與案外人祥富水產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與案外人八坂國際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貳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與案外人祥順水產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捌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並與案外人祥富水產有限公司、八坂國際有限公司、祥順水產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上開債權人對案外人祥富水產有限公司、八坂國際有限公司、祥順水產有限公司之請求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司促 字第10491號支付命令裁定准許,併此敘明,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