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36號
- 聲請人
- 威力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國忠
上聲請人威力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交寄途中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