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歐汎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7號 聲請人即債 歐汎琪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怡君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2第1、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近年均任職於禧元堂,原投保金額為2萬8,800元,但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後卻改投保部分工時1萬9,047元,債務人對此到院稱:我有兩份工作,在禧元堂(負責人呂宏裕)月收入1萬9,000元,因為公司收到法院的扣薪,叫我轉為助理,另外一份工作收入4,500元左右(呂宏裕設計工作室)等 語(見本院110年2月22日債務人調查筆錄);惟查,本院調查發現「Tatler Taiwan」電子報於109年7月6日(西元2020年7月6日)「大紅盛宴-Tatler榮耀限定×品味大摩尊爵饗宴」一文中記載債務人以「呂宏裕設計 設計師歐汎琪」身份 參與該次品酒活動(見本院109年12月16日網路查詢資料附 卷),雖債務人於前開調查時稱是台中的朋友不能來,我跟朋友一起去,我們是免費參加等語(見本院110年2月22日債務人調查筆錄),但該類活動目的在提升品牌高級感,顯然限定參與人士資格,非路人甲乙均得臨時參加,且若債務人未表明身份,活動方當無法精準寫出「呂宏裕設計 設計師 歐汎琪」。因此,本院對於債務人所陳述之工作與收入情形高度置疑,但因現查無其他證據可推算債務人實際收入情形,故暫以其陳報之金額估算更生方案還款期間之收入能力。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原有富邦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之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00),但債務人於109年3 月3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於財產及收入狀說明書記載「無財產」,經本院調查後始發現上開保單債務人已於108年11月28 日解約並領取解約金13萬5,750元。債務人空言稱解約金均 用以承租房屋購買二手家具使用云云,但未提出證據資料,本院認債務人係以此方式隱匿原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害及債權人之權利,已於110年4月26日行使撤銷權,撤銷上開解約法律行為,此部分仍屬於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萬8,721元,因未提出全部支出證明文件,僅得以110年度高雄市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即1萬6,009元計算。 ㈢此外,債務人陳報有母親扶養費6,000元部分,本院經查: 1.查債務人於109年4月14日調查時稱我媽媽在台中租屋和弟弟一家人居住,我媽媽一直沒有穩定工作,精神狀況不太好,與再婚的先生一起很不穩定的經商等語(見本院109年司消 債調字第178號卷弟54-55頁),而本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17號調查中以官方報稅資料調查,亦無法查得債務人母親與其配偶余承澐實際收入狀況。 2.惟查,以債務人弟弟「歐宸瑋」之名義於109年6月8日成立 之一人公司「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該公司登記資料雖資本僅有20萬元,登記地址為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5 樓之1,但實際門市地址位於台中大遠百百貨內(台中市○○ 區○○○道○段000號),且仔細比對該公司官網與臉書「歐式 藝廊 室內設計&比撒列 傢俱工坊」(本院前開債務人調查後,官網改名為「比撒列巧匠工坊」,臉書粉絲專頁改名為「比撒列傢俱工坊」),發現該公司經營之風格均為奢華風,而粉絲專頁經營時間最早可溯源於102年12月24日,顯然 當時並非債務人弟弟所經營,再參以粉絲專頁109年12月19 日之貼文照片,該公司有亞洲設計獎設計師「Kevin Yu」,經核以「2018年第八屆亞洲設計獎」名單奢華組為「余承澐」「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歐式藝廊」,網頁「歐式藝廊-幸福空間」顯示「歐式藝廊」有設計師余承澐,且仔細比對粉絲專頁108年12月26日之貼文留言「姐姐,我預訂一個」專 頁回覆稱「有為您預備喔」,上開各處顯示該公司實際經營者似為債務人之母與其配偶,且其所經營之事業之收費水準非一般經濟水準之民眾有能力消費。 3.承前,就上開部分,債務人到院調查時卻稱弟弟在台中工作,是私人補習班老師,沒有開立公司,媽媽現在的先生會自稱設計師,但他沒有學過也沒有證照,店名約瑟夫又稱歐式藝廊等語(見本院110年2月22日債務人調查筆錄)。 4.綜據上述,不論債務人謊稱弟弟沒有開公司,其母配偶不是設計師等語動機為何,但可確定的是:債務人之母親實際財力顯然遠遠超越債務人自稱之收入金額,無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㈣綜上,以債務人自陳之收入金額,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8,5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如債權人日 後發現可證明債務人陳報顯屬不實之證據,得聲請本院撤銷 。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 22.26% 1892 中租迪和公司 0000000 77.74% 6608 債權總額 6,710,751 每期金額 8,500 清償成數 約9.1% 還款總額 612,000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