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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4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芸家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吳臺雄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1張、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保單1張,另有已領取之郵政壽險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62,605元,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新光人壽、安聯人壽保單、現金62,605元,而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50,708元、安聯人壽保單解約金19,280元、現金62,605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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