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6 日
- 被告陳芸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4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陳芸家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1張、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安聯人壽)保單1張,另有已領取之郵政壽險保險解約金新 臺幣(下同)62,605元,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新光人壽、安聯人壽保單、現金62,605元,而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50,708元、安聯人壽保單解約金19,280元、現金62,605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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