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素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黃素絹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存款、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月光)股票、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1張、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南山人壽)保單4張(含民國108年5月15日變更要保人為其 子之保險契約)、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張、遠 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張(為108年5月10日變 更要保人為其子之保險契約)、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張,於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 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無保險契約,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為存款新臺幣(下同)6,475元、日月 光股票50股(按109年7月24日收盤價69.9元計算市值)、上開保險契約解約金現值87,503元,及債務人於108年7月24日將5張台灣人壽保險契約解約所得共計142,723元,均已由債務人自行繳納到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