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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 原告
    陳綦貺(原名:陳軍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 聲請人即債 陳綦貺(原名:陳軍虎)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顏萬文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 消債清字第252號裁定於民國109年4月2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 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稱有債務人清冊及西元1998年出廠之汽車,但經本院去函屏東地方法院調查,查無與債務人有關之債權憑證,而汽車已老舊,堪認無另行選任管理人處分之價值(無可支付管理人報酬),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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