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耀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 聲請人即債 林耀庭 務人 代 理 人 吳龍建律師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曾有如下之行為: (1)債務人曾於108年6月27日將南山人壽保單(保單號碼Z000000000)解約之行為(解約金額33,603元); (2)債務人曾於108年5月8日將台灣人壽保單解約之行為(解 約金額60,897元); (3)債務人曾於108年4月20日將台灣人壽保單解約之行為(解約金額29,456元); (4)債務人曾於108年4月1日對台灣人壽保單有保單借款之行 為(借款金額123,000元); (5)債務人對全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有清償借款之行為; (6)債務人有裝修房屋之行為; (7)債務人有借錢給其弟之行為; (8)債務人於110年1月29日自郵局帳戶領走12萬元之行為; (9)債務人於110年1月29日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領走27萬元之行為; (10)債務人分別於110年1月28日、110年1月29日自台新銀行帳戶領走1萬元、8萬元之行為; (11)債務人於106年10月20日有賣出中鴻股票之行為(金額54,500元); (12)債務人於106年12月5日有賣出千興股票之行為(金額55,000元); (13)債務人於107年6月11日有賣出中鴻股票之行為(金額312,500元); (14)債務人於107年6月11日有買進中工股票之行為(金額304,850元); (15)債務人於108年3月22日有買進中工股票之行為(金額120,750元); (16)債務人於108年4月8日有買進志超股票之行為(金額154,800元); (17)債務人於108年4月8日有買進廣宇股票之行為(金額129,500元); (18)債務人於108年4月17日有賣出中工股票之行為(金額233,100元); (19)債務人於108年4月17日有買進廣宇股票之行為(金額215,200元); (20)債務人於108年4月24日有賣出中工股票之行為(金額158,000元); (21)債務人於108年4月24日有買進旺宏股票之行為(金額144,300元); (22)債務人於108年4月26日有買進禾昌股票之行為(金額372,400元); (23)債務人於108年4月26日有賣出廣宇股票之行為(金額345,150元); (24)債務人於108年4月26日有賣出志超股票之行為(金額151,000元); (25)債務人於108年4月30日有買進華通股票之行為(金額152,700元); (26)債務人於108年5月10日有賣出旺宏股票之行為(金額134,700元); (27)債務人於108年5月10日有買進創惟股票之行為(金額114,750元); (28)債務人於108年5月20日有賣出華通股票之行為(金額144,300元); (29)債務人於108年5月20日有買進嘉裕股票之行為(金額137,280元); (30)債務人於108年7月22日有賣出禾昌股票之行為(金額330,400元); (31)債務人於108年7月22日有買進訊聯股票之行為(金額163,800元); (32)債務人於108年7月22日有買進華通股票之行為(金額145,000元); (33)債務人於108年7月22日有賣出創惟股票之行為(金額96,600元); (34)債務人於108年8月2日有賣出華通股票之行為(金額128,500元); (35)債務人於108年8月5日有賣出嘉裕股票之行為(金額84,840元); (36)債務人於108年8月5日有賣出嘉裕股票之行為(金額48,000元); (37)債務人於108年12月3日有賣出訊聯股票之行為(金額133,350元) ,是否構成不免責事由,供聲請免責程序時予以參酌。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機車1輛、富邦銀行存款2,011元、郵局存款6,013元、中國信託銀行存款17,078元、台新 銀行存款51,721元、元大人壽保單、南山人壽保單、台灣人壽保單、友邦人壽保單、3筆不動產,南山及台灣人壽保單 ,債務人已解約,本院無從變價,友邦人壽保單則非有效保險契約,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機車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富邦銀行存款2,011元、郵局 存款6,013元、中國信託銀行存款17,078元、台新銀行存款51,721元、3筆不動產、元大人壽保單,而其名下元大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56,271元、3筆不動產之拍賣金額為672,500元、債務人之預納費用5,000元,合計共810,59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