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建號 10516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 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債務人莊學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