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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聲請人
温肇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雪鳳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高豐國際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5月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苓雅區林德官段第20939建號建物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嗣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30年5月5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以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執以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惟契約所載本金清償期尚未屆至,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違背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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