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船舶,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陸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蔡清良、黃素招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伍億元,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契約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裁定參照)。次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裁判意旨參照)。另海商法第5條規定:「海商事件本法無規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是關於船舶抵押權之實施,自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登記為民國122年12月31日,有船舶登記證書影本、船舶抵押權契約書影本、船舶登記簿謄本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以相對人就該債務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授信總約定事項第13條第1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為由,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惟抵押權公示登記資料所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清償期尚未屆至,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船舶號數:015072 │ ├───┬───────────┬──────────┤ │ 船 │船舶種類、名稱 │鋼殼挖泥船、樺緯 │ │ ├───────────┼──────────┤ │ 舶 │船 質 │鋼 │ │ ├───────────┼──────────┤ │ 標 │總 噸 位 │7,636 │ │ ├───────────┼──────────┤ │ 示 │淨 噸 位 │2,290 │ │ ├───────────┼──────────┤ │ │主機種類及其數目 │7缸柴油機2部 │ │ ├───────────┼──────────┤ │ │推進器種類及其數目 │變距螺槳2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