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玉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4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 1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船舶,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陸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蔡清良、黃素招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 伍億元,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契約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裁定參照)。次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 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裁判意旨參照)。另海商法第5條規定:「海商事件本法無規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有 關法律之規定。」,是關於船舶抵押權之實施,自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登記為民國122年12月31日 ,有船舶登記證書影本、船舶抵押權契約書影本、船舶登記簿謄本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雖以相對人就該債務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授信總約定事項第13條第1項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為由,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惟抵押權公示登記資料所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清償期尚未屆至,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船舶號數:015072 │├───┬───────────┬──────────┤│ 船 │船舶種類、名稱 │鋼殼挖泥船、樺緯 ││ ├───────────┼──────────┤│ 舶 │船 質 │鋼 ││ ├───────────┼──────────┤│ 標 │總 噸 位 │7,636 ││ ├───────────┼──────────┤│ 示 │淨 噸 位 │2,290 ││ ├───────────┼──────────┤│ │主機種類及其數目 │7缸柴油機2部 ││ ├───────────┼──────────┤│ │推進器種類及其數目 │變距螺槳2具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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