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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1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13號

聲請人
林梅枝
相對人
建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鳳山簡易庭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1613號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 │├──┼──────┼────────┼──────┼────┤│001 │106年7月10日│2,000,000元 │106年7月11日│0000000 │├──┼──────┼────────┼──────┼────┤│002 │106年7月10日│472,500元 │106年7月11日│0000000 │├──┼──────┼────────┼──────┼────┤│003 │106年8月21日│35,075,000元 │106年8月22日│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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