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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67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70號

聲請人
甲渥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隆
相對人
凱達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福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鳳山簡易庭

┌──────────────────────────────────────┐│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3670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001 │108年3月15日│100,000元,其中 │108年6月30日 │108年7月1日 │0000000 ││ │ │22,539元 │ │ │ │├──┼──────┼────────┼───────┼──────┼────┤│002 │108年3月15日│100,000元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1日│0000000 │├──┼──────┼────────┼───────┼──────┼────┤│003 │108年3月15日│100,000元 │108年7月31日 │108年8月1日 │0000000 │├──┼──────┼────────┼───────┼──────┼────┤│004 │108年3月15日│100,000元 │108年8月31日 │108年9月1日 │0000000 │├──┼──────┼────────┼───────┼──────┼────┤│005 │108年3月15日│75,885元 │108年10月31日 │108年11月1日│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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