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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陳淑、蘇豐裕

  • 原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順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人豐慶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志倫鄧雅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844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順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 相 對 人 豐慶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豐裕 相 對 人 陳志倫 相 對 人 鄧雅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 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4項分 別定有明文。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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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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