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46號聲 請 人 台灣雷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玉齡 相 對 人 邱雅齡 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037號裁定准予在案。嗣相對人執以聲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265 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03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持以聲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執全字第265 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假扣押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保全程序卷宗查核無訛,固堪信屬實。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並經本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483 號返還借款事件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所據,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