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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97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75號

聲請人
孟三騏即孟三中
相對人
台灣智庫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彩碧
相對人
曾繼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以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832 號強制執行事件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嗣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起訴,相對人固稱其前已向橋頭地院對訴外人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豐夜市公司)提起分配盈餘訴訟,案經橋頭地院106 年度訴字第181 號民事判決駁回起訴云云,惟上開訴訟事件之被告為瑞豐夜市公司(並非聲請人),難認定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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