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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建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建字第23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黃琦雁
訴訟代理人
王佩琳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臺灣綠築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80,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

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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