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建字第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建字第23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黃琦雁
- 訴訟代理人
- 王佩琳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臺灣綠築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80,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
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建字第23號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臺灣綠築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80,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
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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