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琦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建字第23號反 訴 原 告 即 被 告 黃琦雁 訴訟代理人 王佩琳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臺灣綠築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80,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琬婷